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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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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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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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凡士林 |
点击次数: |
4096次 |
类别: |
第3类 |
驳回日期: |
2004/5/31 |
驳回注册号: |
2023551 |
引证注册号: |
1158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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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1年1月12日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凡士林”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号为2001007477)。商标局(2001)标审(一)驳字第9137号商标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据此,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申请人复审称:(一)“凡士林”商标是驰名商标,早已在中国获得注册,有悠久的历史和极高的声誉;(二)“凡士林”商标从未被弱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在任何产品名录、药典等资料中,都没有“凡士林”这一名称。(三)商标局认为“凡士林”是产品原料名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凡士林特效润肤霜”在第3类上注册号为1158509的注册证复印件;2、1999年在第3类上注册号为1158509“凡士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复印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组评议认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8509号“凡士林特效润肤霜Vase-line intensive Care”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注册商标1999年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重点保护商标,据此,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了商标的显著特征,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2001007477 的“凡士林”商标决定初步审定并公告。“凡士林”商标在第3类上的申请最终被核准注册。
金话分析:
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否则商标注册申请就不会被核准注册。但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如果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了特定的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也会被核准注册…(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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