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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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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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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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图形 |
点击次数: |
3132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07/2/15 |
驳回注册号: |
1218539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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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经查核,该图形商标与我国海关关徽近似,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被商标局于2002年7月5日裁定撤销。
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撤销裁定,于2002年7月2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人认为:(1)并没有刻意模仿海关关徽的恶意,并且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与海关关徽区别明显。(2)商标局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认为不应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3)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一直在使用,每年投入百万元以上的广告费,并且在当地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商评委认为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的标志构成近似,即使申请人没有刻意模仿海关关徽进行商标注册的恶意,也会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的严肃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尊严,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也有同样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论依据原《商标法》得规定,还是依据现行《商标法》得规定,商评委对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裁定撤销。
申请人依然对商评委的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一审行政诉讼,原告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认为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海关关徽总体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被告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属明显不当,应予纠正,认为双方使用的图形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也不会给海关的职能造成损害,也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图形商标与海关关徽相比,主要区别仅为商神手杖下端为钥匙的头部造型。而该图形的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与海关关徽构成近似。海关关徽是海关的专用标志,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原告将图形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有损于海关关徽的尊严,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被告商评委作出撤销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的复审决定。
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临沂市天威裤业有限公司还是认为两图形不构成近似,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复审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金话分析:
这个图形商标与海关关徽是构成近似,从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都可判定为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来使用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过,申请人很是执着,将诉讼进行到底,但最终还是以失败而告终,精神可嘉啊……(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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