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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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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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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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家家 |
点击次数: |
2297次 |
类别: |
第33类 |
驳回日期: |
2007/2/14 |
驳回注册号: |
1526615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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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情简介;
山西老传统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于2001被核准注册。2002年12月30日老传统公司向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公司)使用“家家”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后“家家”商标又经过商标评审、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最后,老传统公司“家家”商标被撤销。
金话分析:
一、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二、由于我国《商标法》坚持“申请在先”的原则,对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再加上取证难的问题,建议商标权利人先申请后使用,让投机者无空可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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