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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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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苹果女人
点击次数:
 2146
类别:
 第25类
驳回日期:
 2007/2/13
驳回注册号:
 1283343
引证注册号:
 148002 813677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被异议商标“苹果女人”经历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的漫长道路。


    在商标异议过程中,商标局并不认为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苹果女人”进行了核准注册。


    在异议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裁定为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做出判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金话分析:


    一方面异议商标“苹果女人”中“女人”显著性相对较弱,“苹果”和“女人”不是符合一般文字限定或修饰习惯的搭配方式,该商标整体并未形成一般消费者接受的特定含义,加之衣物商品客观上有男女消费对象的明确划分,因此商标中与使用商品特点无关的文字“苹果”起到主要识别作用。


    另一方面引证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从根本上来说异议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7/4/21 11:24:00  网友:不懂 IP:保密  浏览次数:843
     商标局收了黑钱
   2007/3/27 17:07:00  网友:娃娃 IP:保密  浏览次数:843
     我觉得不管女人显著不显著,其实苹果女人和苹果在消费者识别当中,应该是会区别开的.
   2007/2/14 15:04:00  网友:小晏鼠 IP:保密  浏览次数:843
     有些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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