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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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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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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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苹果女人 |
点击次数: |
2146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07/2/13 |
驳回注册号: |
1283343 |
引证注册号: |
148002 813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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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被异议商标“苹果女人”经历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的漫长道路。
在商标异议过程中,商标局并不认为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苹果女人”进行了核准注册。
在异议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裁定为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做出判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金话分析:
一方面异议商标“苹果女人”中“女人”显著性相对较弱,“苹果”和“女人”不是符合一般文字限定或修饰习惯的搭配方式,该商标整体并未形成一般消费者接受的特定含义,加之衣物商品客观上有男女消费对象的明确划分,因此商标中与使用商品特点无关的文字“苹果”起到主要识别作用。
另一方面引证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从根本上来说异议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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