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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白兔诉福州汇商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已被济南市中院正式受理 敬请关注!
证据八:
 继该案发后,福州汇商在相同地址,分别于2004年、2005年新注册的以汇商为字号的新公司,并断续以新公司的名义从事着侵权销售活动。以上的新公司,白兔以向法院提追加为新被告。不知汇商软件用户是否知晓,其在购买软件时的合同早已失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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