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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彩虹”商标专用权案件

添加日期:2004/12/7  点击次数: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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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彩虹”牌果软糖59.945吨,其中售出43.7吨,共获取非法经营额52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的“彩虹”商标,是(美国)马斯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16吨;
    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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