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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底施灵”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添加日期:2004/12/7  点击次数: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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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以来,共生产销售“玉米底施灵”复合肥617吨,销售价每吨113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69.72万元。“底施灵”是河北省清苑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在混合肥料上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侵权商品,销毁现库存的“玉米底施灵”产品包装;
    2.罚款10万元。

    另外,当事人于2003年5月至6月还在保定市定兴、望都等县销售带有  字样的复合肥81吨,非法经营额91962元,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带有“玉米底施灵”字样的复合肥,未经清苑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许可使用了“底施灵”商标。

    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非法经营额0.5倍的罚款,即45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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